通行证注册   登陆   私信(关于私信)

RSS订阅
返回主页

首页 | 新闻 | 时装 | 护肤 | 玩物 | 健康 | 八卦 | 理财 | 话题 | 生活 | 白领 | 汽车 | 科技 | 科幻 | 探索 | 人物 | 图库 | 伊尚 | 商城

您现在的位置: 托尼曼 >> 时尚话题 >> 权威论点 >> 正文

爱上已婚男人之法律纠葛


2008-12-2 10:16:12     此文被阅读     发表评论     进入论坛


抛开该与不该的问题,今天的现实情况是,不少女性在知情或不知情的状态下爱上了已婚男人。当然,这里不乏以物质利益为目的的一群,但我相信更多的女性是一不留神遇上了计划外的桃花劫。

之所以用“劫”这个字,是因为就中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,爱上已婚男人的女性或多或少都会面临一些感情之外的麻烦:

1,财产

《民法通则》第七条:“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,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,破坏国家经济计划,扰乱社会经济秩序。”本条规定被法学界称为民事行为的“公序良俗原则”。

解释:已婚男人对情人的赠予、为情人购置汽车和房产等行为,与传统的社会公德相悖,这样的民事行为是否受到法律承认,这些财物最终是否能真正属于情人,目前在法律界没有统一意见,存在很大变数。
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第八十九条:“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,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,一般认定无效。但第三人善意、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,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。”

解释:夫妻财产共有。已婚男人为情人花的钱,很大一部分属于他和他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,他为情人花钱这一行为,其实就是“擅自处分共有财产”。请注意“一般认定无效”这几个字。情人明知人家花的是夫妻俩的钱,却欣然接受甚至刻意索要,这一行为是否还能算“善意”?所以“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”这句话未必适用。

有朝一日,正房太太发威把情人告上法庭,那么法院对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很可能会是“恢复原状”,也就是让情人“返还财产”。换句话说,竹篮打水一场空。

(话虽如此,但钞票是不用登记的,也就是说,正房太太凭什么说小三儿的法拉利是老公的钞票变的?)

[1] [2] [3] 下一页

  • 上一篇资讯:

  • 下一篇资讯: 没有了
  • 发表评论】【加入收藏】【告诉好友】【打印此文】【关闭窗口
    网友评论    文章及评论内容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,与托尼曼网站立场无关。 查看全部评论
    昵 称: *
    评 分: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


    爱上已婚男人之法律纠葛

    武警的忠诚和爱沐浴血色玫瑰

    结婚三年我还是处女身该怎么…

    君子好色亦应“色之有道”

    十二星座男人之“红颜知已”

    不要随便脱掉我的裤子

    记忆中妈妈的几次流泪

    不近女色的男人是不是有病?

    托尼曼图文版权声明:
    严禁商业网站和媒体未经授权对本站内容进行转载、摘编、复制或建立镜像; 非商业网站转载本站文章必须标注原作者并在醒目位置标注“转自托尼曼”。文章版权归本站和原作者共有。
      欢迎投稿 | 关于我们  |  联系我们   |  加入我们  |  法律申明  |  友情链接  |  广告联系   |  RSS订阅

      Copyright (C) 1998-2006 tonymen.com,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托尼曼 沪ICP备08007568号  

    商务联系、网站内容、合作建议:vmbuy@hotmail.com(邮箱兼 MSN)